教育部網站有消息稱,日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fā)關于《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
自2016年1月1日起,學位證書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印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
通知就學位證書應包括的內容做出要求,學位證書應包括: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攻讀學位的學科、專業(yè)名稱;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或專業(yè)學位類別;
學位授予單位名稱,校(院、所)長簽名及證書編號、發(fā)證日期。
通知指出,證書編號統(tǒng)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數(shù)字的編號方法。
十六位數(shù)字編號的前五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學位授予的級別,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至第十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學位,填2016);后六位數(shù)為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編排的號碼。
此外,對于撤銷的學位,學位授予單位應予以公告,宣布學位證書作廢,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位授予單位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
學位證明書應注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通知強調,學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學位獲得者個人基本信息、學業(yè)信息、研究生學位論文信息等。
信息報送內容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確需更改的學位授予信息,由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學位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省級學位主管部門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更改。
通知還對學位授予單位、省級學位主管部門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應負責的工作內容做出要求。
此外,通知指出,學位授予單位印制的學位證書,不得使用國徽圖案。